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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宝体育下载app:深圳市建设工程承包商履约评价管理办法政策解读发布时间:2022-06-29 | 来源:欧宝体育app官方下载 作者:欧宝体育手机版app下载

  为提高建设工程承包商履约水平,规范履约评价行为,推进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营造公平、诚实守信市场环境,根据《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规定》(深府〔2015〕73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若干措施》(深建规〔2020〕1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在深入调研、反复论证的基础上,起草了《深圳市建设工程承包商履约评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履约办法》”)。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深建规〔2020〕3号)将履约评价作为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的重要指标,《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若干措施》(深建规〔2020〕1号)明确履约评价信息为招标人择优的重要参考。通过制定本办法,健全完善以信用为核心的建筑市场监管体系,强化市场、现场“两场联动”,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促进建筑市场良性运转。

  目前,我市各建设单位的履约评价标准不一,评价结果差异较大,导致各建设单位之间的履约评价信息无法共享使用。因此,有必要建立全市统一的建设工程承包商履约评价机制,明确评价原则、评价分类、评价时间、评分方法、评价结果认定等内容,规范履约评价行为,加强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形成全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一盘棋”。

  通过统一履约评价机制,促进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健全完善,以信用为导向,激励承包商依法诚信经营,自觉履行社会责任,高质量履行合同约定,为招标择优提供真实可靠的参考依据。

  《履约办法》分为总则、评价主体与责任、评价依据、内容与方法、评价过程与认定、评价应用与监督、附则等六个章节,共二十五条。主要内容如下:

  1.确定适用范围和评价依据。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依法必须招标建设工程的履约评价活动,其他工程合同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条)。履约评价活动主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工程合同及补充协议等进行(第七条)。

  2.明确各单位的职责分工。根据项目监管权限,确定项目履约评价活动的监管部门(第四条)。建设单位负责履约评价的具体实施,对履约评价结果负首责,并允许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履约评价工作;同时压实代建项目的建设单位主体责任,要求建设单位对代建单位开展的履约评价结果进行审核(第五条)。承包商应配合建设单位开展履约评价(第六条)。

  1.统一履约评价种类。将履约评价分为节点履约评价、完成履约评价、年度履约评价3类,明确节点履约评价采用定量评分方式,完成履约评价和年度履约评价的评价结果根据节点履约评价结果计算而来(第八条)。根据得分情况将评价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中等、合格、不合格等5个等级(第九条)。

  2.统一节点履约评价评分方式。按照工程合同类型,将节点履约评价评分内容划分为一级指标和二级指标,并明确一级指标内容和权重、二级指标履约率及计算公式,初步建立全市统一的履约评价内容和方法,促进各建设单位的履约评价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同时要求市交通、水务、工务、国资委等部门及区(含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实施细则,明确各二级指标权重分数及评分标准,以更好适应工作实际(附件)。

  1.制定评价结果负面清单。对于存在拖延工期、发生质量安全事故,使用假冒伪劣材料,拖欠工人工资、未按约定提交结算报告以及存在转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其评价结果不得评为优秀、良好等级,或者直接评定为不合格(第十条至十三条)。

  2.明确评价完成时间节点。节点履约评价完成时间由建设单位根据合同类型、工程特点及管理需要自行设定,但应至少在结算报告提交后15个工作日内开展一次节点履约评价;完成履约评价应在最后一次节点履约评价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年度履约评价应于次年3月底前完成(第十六条)。

  3.规范评价结果认定方式。开展履约评价活动前告知承包商依法享有的权利(第十五条),由于节点履约评价主要依据为工程合同,且履约评价是双方民事合同关系,故节点履约评价结果须由承包商签收认定(第十七条)。完成履约评价和年度履约评价结果根据节点履约评价结果计算而来,由建设单位在其官方网站履行公示程序后认定,并将评价结果录入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系统(第十八条)。认定程序和认定结果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利害关系人可向行政监督部门进行投诉(第十九条)。

  1.加强评价结果应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可以参考节点履约评价结果发现承包商履约薄弱环节,明确整改要求,提高履约水平(第二十条)。在其他项目招标时,建设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履约评价纳入择优要素,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履约评价结果为优秀、良好等级的承包商,慎重选择评价结果有不合格记录的承包商,并可拒绝近3年内(从截标之日起倒算)被本建设单位认定为完成履约评价结果不合格的承包商或其从业人员参与投标(第二十一条)。

  2.构建责任追究机制。建设单位不开展履约评价或评价活动不符合本规定的,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视情节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不良行为记录等处理;建设单位逾期不整改或未整改完成的,行政监督部门可将相关情况向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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