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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宝体育下载app:山西省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发布时间:2023-12-29 | 来源:欧宝体育app官方下载 作者:欧宝体育手机版app下载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生产、销售、购买、加工、转化、运输、使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煤炭生产、运销监督管理部门均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工作的领导,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煤炭销售票有关工作的组织协调。县级以上煤炭行政主任部门负责煤炭销售票的发放、使用、回收、核查等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山西省煤炭销售票是煤炭生产、销售、购买、加工、转化、运输、使用合法性的有效凭证,由省煤炭行政主任部门统一设计、印制,其他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私自印制。

  第五条 省煤炭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印刷厂,必须是具有保密措施的企业,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要求承印票据,要有专人监制。

  第六条山西省煤炭销售票的票面内容有:票头,省、设区的市、县(市、区)、矿四级标志,生产许可证号,防伪标志,区域编号,数量,单位,并套印“山西省煤炭工业局监制”字样印章。

  市区域编号:太原A、大同B、阳泉C、长治D、晋城E、朔州F、忻州H、吕梁J、晋中K、临汾L、运城M;

  第八条省煤炭行政主任部门指定专门处室和人员负责统一管理和核发煤炭销售票,设区的市和县级煤炭行政主任部门要指定专门科(室),配备专人负责煤炭销售票的管理。

  第九条县级以上煤炭行政主任部门向合法煤炭生产企业发放煤炭销售票,不得向煤炭用户、经营企业和运输企业发放。向煤炭生产企业发放票据时要注明煤炭生产企业的全称和生产许可证号码。

  第十条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省煤炭行政主任部门负责向设区的市煤炭行政主任部门和同煤集团、阳泉煤业、山西焦煤、潞安能源、晋城煤业、平朔煤炭工业公司、太原煤炭气化公司以及省监狱管理局所属的煤炭生产企业发放煤炭销售票;设区的市煤炭行政主任部门负责向县级煤炭行政主任部门和市营煤炭企业发放;其他煤炭生产企业一律由所在行政区域内的县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发放。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煤炭生产企业的核定能力(生产许可证载明能力)、企业的生产安排和销售情况逐月发放煤炭销售票。月度核发的煤炭销售票应当满足合法煤炭生产企业的正常生产和周转,但全年发放使用的煤炭销售票的总量不允许超出同一县市、同一煤炭生产企业的核定能力。

  第十二条煤炭生产企业应当在每月5日前,县级煤炭行政主任部门要在每月8日前,设区的市煤炭行政主任部门要在每月12日前逐级汇总上报本企业、本行政区域内上月使用的煤炭销售票存根和汇总明细表。

  第十三条煤炭生产企业、县市煤炭行政主任部门按月持本企业、本区域下月生产计划和煤炭销售票申请单(申领的种类、数量以及结余情况)逐级申领煤炭销售票,也可根据自身的需求不定期及时申领,保证煤炭企业的正常生产和票据流转。

  第十五条 对于建设矿井的工程煤销售由煤炭企业提出申请,煤炭行政主任部门按第十条分级管理的范围严格审核发放煤炭销售票。

  第十六条各级煤炭行政主任部门都要建立票据的领、用、存管理制度,对票据的入库、发放、使用、结存、回收、上缴等事项,均要设立专用台账,如实进行记录和统计,逐月书面向上级煤炭行政主任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煤炭销售票票面根据运输方式分为《山西省煤炭销售票(铁路)》《山西省煤炭销售票(公路出省)》和《山西省煤炭销售票(公路内销)》三种。

  煤炭生产、经营企业通过铁路销售煤炭时使用《山西省煤炭销售票(铁路)》,通过公路出省销售煤炭时使用《山西省煤炭销售票(公路出省)》,通过公路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销售或者自用煤炭时使用《山西省煤炭销售票(公路内销)》。

  第十八条煤炭生产企业应当在年核定生产能力范围内组织生产,销售原煤时,应当向购买方出具同等数量的煤炭销售票,同时建立煤炭销售票使用情况台账。

  煤炭加工转化企业、煤炭经营企业和煤炭用户购买煤炭时应当从煤炭生产企业取得同等数量的煤炭销售票,并随煤炭流转,持票运输,同时建立煤炭销售票使用情况明细表。

  第十九条洗煤、储煤等煤炭加工中转企业销售煤炭或者加工转化产品(包括中煤、煤泥等附产品)时应当用取得的煤炭销售票到当地煤炭行政主任部门换开票。换票时,需上缴购买原煤时回收的煤炭销售票、本企业销售煤炭时开具的煤炭销售票存根联和使用回收明细表。

  第二十条对于外省通过公路进入我省销售或经过我省过境的煤炭,由入境口(出省口管理站)发放煤炭销售票(公路入境),按煤炭销售票的回收渠道核查回收。入境口所用票据直接向省煤炭运销总公司公路公司领取。

  第二十一条 煤炭行政主任部门的驻矿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对煤炭生产企业煤炭销售票的使用情况做审核,并注明 “审核”标志。

  第二十三条各煤炭铁路经销企业一定在每月8日前向省销办按上月铁路实际发运量上缴同等数量的煤炭销售票,省销办审核无误后,方可提报下月铁路运输计划。对于没有上缴或没有足额上缴的,不得提报下月月度铁路运输计划。各煤炭铁路经销企业同时向其铁路立户所在区域的煤炭行政主任部门报送煤炭销售票使用汇总明细表。

  第二十四条煤炭经营企业通过公路出省销售煤炭时必须向出省口管理站按实际载重量上缴同等数量的煤炭销售票。出省口管理站每月5日前必须将上月回收的公路出省煤炭销售票和汇总明细表上报所在地的煤炭运销公司,县、设区的市煤炭运销公司每月10日前要将回收的公路出省煤炭销售票和汇总明细表逐级上报省煤运总公司。县、设区的市煤运公司在逐级上报的同时,将汇总明细表报送同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省内煤炭用户(主要指山西省境内所有生产用煤企业)必须于每月5日前将购买原煤时取得的公路内销煤炭销售票按实际采购量上交所在地的煤炭纠察机构,县、设区的市煤炭纠察机构每月10日前要将回收的煤炭销售票和汇总明细表(公路内销和公路出省)逐级上报省煤炭纠察机构,同时上报所在地煤炭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管理的机构要对本行政区域、本部门回收的煤炭销售票进行认真清点、汇总和核查,做到票、表准确无误,并于每月15日前将核收的煤炭销售票和汇总表上报省煤炭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省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省煤炭运销公司所属的神朔黄铁路山西境内沿线的上站煤管理站,履行出省口管理站职能,负责神朔黄铁路山西境内沿线上站煤销售票的核查和回收。

  第二十八条对因填写问题导致作废的票据,作废各联必须齐全,编号一致,各联均加盖作废章后按发票渠道上缴,并在明细表中注明“作废”。

  第二十九条 对于煤炭生产企业因更换票据、停产整顿、歇业、破产等问题导致未使用的票据,要按煤炭销售票的领取渠道逐级如数上缴。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煤炭行政主任部门应定期不定期对煤炭销售票的保管、发放、使用、查验、回收情况做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其所属的煤炭纠察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煤炭生产、经营企业和管理站点煤炭销售票的使用情况做监督检查。所有管理和使用票据的单位一定要自觉接受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煤炭纠察机构的监督管理。监督检查的工作人员要持证上岗,文明执法。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煤炭纠察机构负责对辖区内煤炭用户的购煤情况做核查。查阅的主要资料包括:

  第三十三条鼓励煤炭用户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对不使用煤炭销售票的行为进行举报,并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奖励办法参照《山西省非法违法煤矿举报奖励制度(试行)》(晋政发200529号)文件执行。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炭行政主任部门依法没收非法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煤炭及违法来得到的,并处违法来得到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一)煤炭生产企业违法组织生产的煤炭或者销售煤炭时不按规定出具煤炭销售票的;

  (二)煤炭经营企业、煤炭加工转化企业:煤炭用户购买、运输、销售、使用无煤炭销售票的煤炭的。

  第三十五条对于印制、伪造、买卖、转让、涂改以及套开煤炭销售票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炭行政主任部门依法没收其非法票据,并对个人处以违法来得到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有关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单位和个人,可由上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依法责令改正,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也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八条煤炭纠察机构对非法违反法律法规行为进行处罚时,其罚没收入要进入财政专户,要与银行签订代收代缴行政罚没款协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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