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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宝体育下载app:“像股的债”和“像债的股”:浅析IASB《具有权益特征的金融工具(讨论稿发布时间:2024-04-29 05:36:36 | 来源:欧宝体育app官方下载 作者:欧宝体育手机版app下载

  本文简要介绍了IASB《具有权益特征的金融工具(讨论稿)》的出台背景、主要变化及其重要性,重点剖析了新分类标准对于常见的优先股和永续债等金融工具的实务影响。本文系根据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专业业务合伙人范勋先生在中国金融会计学会举办的研讨会上的发言整理而成,该文发表于2018年第11期《金融会计》。

  2018年7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发布了《具有权益特征的金融工具(讨论稿)》(以下简称“讨论稿”),拟对现行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区分进行修订,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19年1月。为深入参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制定,推动我们国家会计准则持续趋同,财政部会计司组织力量翻译了讨论稿并发布《关于就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具有权益特征的金融工具(讨论稿)征求意见的函》(财会便[2018]51号),要求各相关的单位积极参加反馈活动。

  讨论稿全文很长,正文加附录近150页,就8个方面提出了11个问题。结合我国国情,在控杠杆、市场化债转股、创新型资本工具以及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当下,该讨论稿有着非常明显的现实意义,可以说生逢其时。

  具有权益特征的金融工具,俗称“像股的债”和“像债的股”。就我国而言,常见的该类工具包括永续债、优先股、可转债等,长期以来是会计实务研讨中的热点,部分问题上至今难以完全达成共识。

  区分负债和权益的矛盾之所以突出,最终的原因在于现行会计准则(即IAS 32)下“二元化”的分类和计量方法所产生的会计和经济后果截然不同。这不仅影响企业的财务状况,也影响企业的业绩表现。

  举例而言,假设金融工具被分类为负债,则负债的账面价值变动将影响利润和权益,尤其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负债,可能导致企业的“会计业绩”和“真实业绩”之间出现背离,以至违背了普通人的直觉。

  造成这一现象的根本原因主要在于,该类负债的公允价值变动受到发行人所控制的经济资源的公允价值变动的驱动,而发行人所控制的经济资源通常没有被完整地确认为资产,或虽被确认为资产但没有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因此在财务报表上出现严重的会计错配;相反,如果金融工具被分类为权益,就不会带来类似效果。厦门国家会计学院院长、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咨询委员会前委员黄世忠教授在其《横看成岭侧成峰——评小米令人困惑的财务报告》一文中有十分生动的评述,感兴趣的读者不妨一阅。

  截然不同的会计和经济后果必然令股债之间的分类标准变得高度敏感。另外,为适应该类金融工具本身的复杂性,现行会计准则下的分类标准也高度复杂,始终挣扎在“流动性观”与“剩余价值观”,以及“合同义务”与“经济激励”以及“法律要求”等不同维度之间,客观上留下多种解读和判断的空间。这不仅为一系列争议埋下了伏笔,也吸引了各路力量前来博弈,进行以“打擦边球”为特色的金融创新。

  有鉴于此,本讨论稿试图在对基本原则不作根本性改变的前提下,一方面通过修改分类标准来收窄权益工具的范围,限制实务中滥用会计准则的倾向;另一方面增加有关权益和负债的列报和披露要求,淡化不同类别的金融工具在会计及经济后果上的差异,从而缓解分类标准上所承受的压力并提高财务报表的透明度。

  讨论稿的核心在于如何平衡分类标准中的“流动性观”和“剩余价值观”。这两个维度实际上与金融审慎监管方面的流动性指标(如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资金比率)、资本充足率或杠杆率指标存在不少共通之处,前者用于评价企业资金链的紧张程度,而后者用于评价用于吸收损失的资本金的充足程度,是既有联系也有区别的一对维度。

  本讨论稿中,IASB将这两个维度精炼地表述为“时间特征”和“金额特征”。其中,负债的时间特征指在清算以外的规定时间交付经济资源的义务(如按时支付),而负债的金额特征指支付与企业可用经济资源无关的金额的义务(如固定本息)。

  首先,如果同时满足负债的时间特征和金额特征,仍分类为负债。例如,对于普通的借款和债券,新旧规定下的分类结果没有明显不同,该类工具的时间特征和金额特征业已按照负债的会计处理要求反映于财务报表。

  其次,如果满足负债的时间特征但不满足金额特征,仍分类为负债,例如某些可按照公允价值赎回的股份等。值得注意的是,讨论稿对此类金融工具提出了特殊的列报要求。一方面,由于赎回或结算将导致经济资源流出,可能造成流动性或现金流方面的压力,将此类金融工具在资产负债表上作为负债单独列报有助于揭示企业的财务情况;另一方面,考虑到该类金融工具的经济回报特征类似于普通股,将损益影响列报于利润表之外、其他综合收益之中也避免影响业绩指标。不过,为防范报表编制者的机会主义倾向或抑制会计套利行为,符合上述单独列报要求的金融工具将十分有限。

  再次,如果不满足负债的时间特征但满足金额特征,仍分类为负债。这是讨论稿引入的最重要的变化,影响到常见的永续债和优先股的会计处理。原因在于,一方面这些金融工具大多设计为没有固定到期日、发行人有权无限期递延或取消本息支付,以便发行人可以避免承担还本付息的“合同义务”,从而符合现行准则下有关权益的定义,即满足发行人对于“股”的诉求;另一方面,为同时照顾持有人对于“债”的诉求,往往通过股利推动或制动机制、利率跳升机制以及发行人赎回权等经济激励措施为发行人按时还本付息提供“合理预期”。总之,你得到你要的,我得到我要的。

  IASB为应对这一问题,曾经考虑过是否应将“经济激励”引入分类标准,但是发现一旦如此要求,带来的问题可能远远大于解决的问题。例如,对企业的经济激励应当多重大,才可迫使其交付现金?又如,市场变化会使经济激励的程度随时间推移而改变,那么是否需要持续评估以考虑不断变化的事实和情况?等等。因此,IASB决定在分类标准中引入“金额特征”,来解决一个原本应由“时间特征”来解决的问题,可以说是醉翁之意不在酒。

  我们认为,尽管上述解决方案看似巧妙,但尚未成熟,原因在于该方案未能统筹考虑金融工具的“分类”与“确认和计量”之间的关系。尽管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属于IFRS 9的范围,并非本讨论稿的重点,但假设两者关系处理不当,则不免影响IASB政策意图的实现。原因在于,IFRS 9的确认和计量“大厦”不是空中楼阁,而是紧密依附于IAS 32有关金融负债定义的“地基”之上——IAS 32下,不附带转股特征的负债均应满足“时间特征”,而IFRS 9基于时间特征相应发展出一般确认和计量方法(即摊余成本法)。

  但在本讨论稿下,时间特征不再是该类负债的必备条件,因此将产生支付金额固定但到期日不固定的“奇奇怪怪”的负债,这不仅可能扭曲普通人对于负债的认知,而且将对该类负债的确认和计量方法形成挑战。我们提供讨论稿中的两个示例供读者思考。

  讨论稿不再将其整体分类为权益工具,而将其视为同时包含负债成分和权益成分的“复合金融工具(compound financial instrument)”,其中,发行人应于清算时支付的固定本金构成了负债成分。不过,讨论稿认为,在发行人“持续经营”的会计假设下,该负债成分的折现值几乎可以忽略不计,这意味着发行人应将全部发行净收入确认为权益。

  吊诡之处在于,尽管示例中的非累积型优先股是“不可赎回的”,但实务中常见的该类工具往往可由发行人自主赎回,而且还通过股息推动或制动机制迫使发行人持续支付高利率的息票(以激励其赎回)。那么,按照IFRS 9的要求,发行人是否应当估计赎回的可能性,并且按照预期行权日(如5年后)和赎回金额来确定该负债成分的账面价值?如果需要,相信是一笔不小的负债。

  另外,在后续期间,发行人是否需要按照IFRS 9下的“追补调整法(catch-up adjustment)”持续更新估计并相应调整负债的账面价值,并将其间差额确认为当期损益?从某种意义上说,IASB在讨论“经济激励”时所竭力避免的,当绕过墙拐角后,又不期而遇了。

  如果上述理解无误,讨论稿必将对现行实务造成严重冲击。但不能确定的是,这是否符合IASB的初衷?如符合其初衷,为何IASB没有在讨论稿中展开分析,从而向利益相关方彰显其影响呢?此外,从实际操作的层面上看,由于赎回与否以及赎回时间的影响因素较多、主观判断性较强,有可能被发行人用作操纵财务报表的工具,并且也给审计工作带来较大挑战。

  与非累积型优先股不同,对于累积型永续债,未支付的息票可以累积直至清算时支付。按照讨论稿的分析,该工具满足负债的金额特征。

  吊诡之处在于,如果我们参考讨论稿中对于不可赎回的非累积型优先股的分析,那么,在发行人持续经营的会计假设下,除非被推延支付的息票继续按照复利计息(即“利滚利”),否则,清算时支付的本息金额必将被折现为微不足道的金额,换言之,发行人可将全部发行净收入确认为权益。

  另外,与上一节分析类似地,尽管示例中的该类工具是“不可赎回的”,但实务中常见的该类工具往往带有发行人的赎回权以及更大程度的赎回激励措施(除股息推动或制动机制外,还包括利率跳升机制等),因此同样面临上一节所述的挑战。

  最后,只有同时不满足负债的时间特征和金额特征者,才能分类为权益,包括普通股、某些可转换优先股和股票期权等。近年来,随着新经济行业的发展壮大,具有不同股利分配、股份转换和清算优先特征的特殊权益工具逐渐走进公众的视野,这给报表使用者分析发行人的普通股的投资价值带来了困扰。IASB为了回应利益相关方的请求,反映不同类型权益工具在权利和义务方面的差异,讨论稿建议“亲兄弟,明算账”,将综合收益总额按照一定方法在这些权益工具之间进行分配。

  其中,对于优先股等非衍生工具,归属方法类似于每股收益准则的要求,考虑到不少该类工具的合同条款非常复杂,而每股收益准则所给予指引较为原则性,实践中对于准则要求可能存在多种解读,IASB可能需要考虑提供更加具体的指引和示例;对于衍生工具,鉴于其复杂性,讨论稿没有形成结论,但提供了三种列报方法和一种披露方法以征求公众意见。其中,三种列报方法中,或基于衍生工具的绝对公允市价,或基于相对公允价值。无论选择哪一种方法,必然增加报表编制者的财务负担,需要仔细评估其成本和效益,尤其对于非上市企业而言,其普通股和相关衍生工具原本不存在活跃的交易市场,因此公允市价计量必将成为一个突出的问题。

  另外,对于拥有子公司、合营和联营公司(统称“附属公司”)的企业而言,假设其附属公司发行了分类为权益工具的衍生工具(例如,股票期权),那么,当企业在合并财务报表中按照合并法或权益法核算对附属公司的股权投资时,可能遇到更加复杂的会计问题,这些都需要深思熟虑。

  原标题:【安永观察】“像股的债”和“像债的股” ——浅析IASB《具有权益特征的金融工具(讨论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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