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农再贷款自1999年起向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放,引导其扩大涉农信贷投放,降低“三农”融资成本。发放对象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和村镇银行。对符合标准要求的贷款,按贷款本金的100%予以资金支持。属于长期性工具。
2、支小再贷款。支小再贷款自2014年起向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放,引导其扩大小微、非公有制企业贷款投放,降低融资成本。发放对象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和民营银行。对符合标准要求的贷款,按贷款本金的100%予以资金支持。属于长期性工具。
3、再贴现。再贴现是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持有的已贴现票据进行贴现的业务,自1986年开办,2008年开始发挥结构性功能,重点用于支持扩大涉农、小微和非公有制企业融资。发放对象包括全国性商业银行、地方法人银行和外资银行等具有贴现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属于长期性工具。
4、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2021年12月,人民银行创设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发放对象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对其发放的普惠小微贷款,按照余额增量的特殊的比例提供激励资金,鼓励持续增加普惠小微贷款。实施期为2022年到2024年末,按季操作。属于阶段性工具。
5、抵押补充贷款。2014年,人民银行创设抵押补充贷款。抵押补充贷款主要服务于棚户区改造、地下管廊建设、重大水利工程、“走出去”等重点领域。发放对象为开发银行、农发行和进出口银行。对属于支持领域的贷款,按贷款本金的100%予以资金支持。属于阶段性工具。
6、碳减排支持工具。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2021年11月,人民银行联合国家发改委、生态环境部创设碳减排支持工具,发放对象为21家全国性金融机构、部分外资金融机构和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明确支持清洁能源、节能环保、碳减排技术三个重点减碳领域。对于符合标准要求的贷款,按贷款本金的60%予以低成本资金支持。实施期为2021年到2024年末,按季操作。属于阶段性工具。
7、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2021年11月,人民银行联合国家发改委、能源局创设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发放对象为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工行、农行、中行、建行和交行共7家全国性金融机构,明确支持煤的大规模清洁生产、清洁燃烧技术运用等七个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领域,以及支持煤炭开发利用和增强煤炭储备能力。对于符合标准要求的贷款,按贷款本金的100%予以低成本资金支持。实施期为2021年到2023年末,按月操作。属于阶段性工具。
8、科学技术创新再贷款。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2022年4月,人民银行联合工信部、科技部创设科学技术创新再贷款,发放对象为21家全国性金融机构,明确支持“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等科学技术创新企业。对于符合标准要求的贷款,按贷款本金的60%予以低成本资金支持,按季操作。属于阶段性工具。
9、普惠养老专项再贷款。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2022年4月,人民银行联合国家发改委创设普惠养老专项再贷款,发放对象为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工行、农行、中行、建行和交行共7家全国性金融机构,试点地区从之前的河北省、江苏省、浙江省、江西省、河南省扩大至全国范围内,明确支持公益型、普惠型养老机构运营、居家社区养老体系建设、纳入目录的老年产品制造。对于符合标准要求的贷款,按贷款本金的100%予以低成本资金支持,实施期为2022年4月至2024年末,按季操作。属于阶段性工具。
10、交通物流专项再贷款。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2022年5月,人民银行联合交通运输部创设交通物流专项再贷款,发放对象为农发行、工行、农行、中行、建行、交行和邮储银行共7家全国性金融机构,明确支持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和中小微物流仓储配送(含快递)等企业。对于符合标准要求的贷款,按贷款本金的100%予以低成本资金支持。实施期为2022年5月至2023年6月末,按月操作。属于阶段性工具。
11、设备更新改造专项再贷款。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2022年9月,人民银行联合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计署、银保监会创设设备更新改造专项再贷款,发放对象为21家全国性金融机构,支持其向制造业、社会服务领域和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设备更新改造提供贷款。对于符合标准要求的贷款,按贷款本金的100%予以低成本资金支持。实施期为2022年9月至2022年末,按月操作。属于阶段性工具。
12、普惠小微贷款减息支持工具。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2022年第四季度,支持相关金融机构对普惠小微贷款减息1个百分点。对于16家全国性金融机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人民银行对其实际减息金额给予等额资金激励。实施期为2022年第四季度,按月操作。属于阶段性工具。
13、收费公路贷款支持工具。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2022年第四季度,支持21家全国性金融机构对收费公路贷款减息0.5个百分点,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实际减息金额给予等额资金激励。实施期为2022年第四季度,按季操作。属于阶段性工具。
14、非公有制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第二期)。经国务院批准,2022年10月,人民银行重启非公有制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向专业机构提供再贷款资金,通过市场化运作,稳定和促进非公有制企业债券融资。实施期为2022年11月至2025年10月末,属于阶段性工具。
15、保交楼贷款支持计划。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2022年12月,人民银行创设保交楼贷款支持计划,发放对象为工行、农行、中行、建行、交行和邮储银行共6家全国性金融机构,可扩展至18家全国性金融机构,支持其向已售逾期难交付住宅项目发放保交楼贷款。对于符合标准要求的贷款,按贷款本金的100%予以资金支持。实施期为2022年11月至2024年5月末,按季操作。属于阶段性工具。
16、房企纾困专项再贷款。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2023年1月,人民银行创设房企纾困专项再贷款,发放对象为华融、长城、东方、信达、银河五家全国性金融实物资产管理公司,支持其对受困房地产企业项目并购化险。对于符合标准要求的并购资金,按并购实际投入金额的50%予以资金支持。实施期为2023年1月至2023年末,按季操作。属于阶段性工具。
17、租赁住房贷款支持计划。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2023年2月,人民银行创设租赁住房贷款支持计划,在重庆市、济南市、郑州市、长春市、成都市、福州市、青岛市、天津市等8个城市开展试点,支持市场化批量收购存量住房、扩大租赁住房供给。试点发放对象为开发银行、工行、农行、中行、建行、交行和邮政储蓄银行共7家全国性金融机构。对于符合标准要求的贷款,按贷款本金的100%予以资金支持。实施期为2023年2月至2024年末,按季操作。属于阶段性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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