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将某些可回售东西以及仅在清算时才有责任向另一方按比例交给其净财物的金融东西列报为权益东西而不是金融负债是金融东西列报准则准则的一个破例,即不允许将该破例扩大到发行方母公司兼并财务报表中少量股东权益的分类。因而,子公司在单个财务报表中作为权益东西列报的特别金融东西,在其母公司兼并财务报表中对应的少量股东权益部分,应当分类为金融负债。特别金融东西关于发行方而言不满足权益东西的界说,关于出资方而言也不属于权益东西出资,出资方不能将其指定为以公允市价计量且其变化计入其他归纳收益的金融财物。
可回售东西,是指依据合同约好,持有方有权将该东西回售给发行方以获取现金或其他金融财物的权力,或许在未来某一不确定事项产生或许持有方逝世或退休时,主动回售给发行方的金融东西。契合金融负债界说,但一起具有下列特征的可回售东西,应当分类为权益东西:
(2)该东西所属的类别次于其他一切东西类别,即该东西在归属于该类别前无须转换为另一种东西,且在清算时对企业财物没有优先于其他东西的要求权
(3)该类其他一切东西具有相同的特征(例如它们有必要都具有可回售特征,而且用于核算回购或换回价格的公式或其他办法都相同)
(4)除了发行方应当以现金或其他金融什物财物回购或换回该东西的合同责任外,该东西不满足金融负债界说中的任何其他特征;
(5)该东西在存续期内的估计现金流量总额,应当实质上根据该东西存续期内企业的损益、已承认净财物的变化、已承认和未承认净财物的公允市价变化(不包括该东西的任何影响)。
契合金融负债界说,但一起具有下列特征的发行方仅在清算时才有责任向另一方按比例交给其净财物的金融东西,应当分类为权益东西:(1)赋予持有方在企业清算时按比例比例获得该企业净财物的权力;
(3)在次于其他一切类其他东西类别中,发行方对该类别中一切东西都应当在清算时承当按比例比例交给其净财物的平等合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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