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以下原因,笔者认为财政部的所有者权益变更表的“三、本年增减变动金额”项下需要增加一个一级项目“直接计入未分配利润金额”用于核算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的处置损益。
财政部新出的报表格式在“三、本年增加变动金额”下的“四、所有者的权利利益内部结转”下增加了“其他综合收益结转留存收益”行项目。用于核算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和自身信用风险导致的估值变动。但是这一行项目并不能全部覆盖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的影响。
根据准则及指南的规定,企业可基于单项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将其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其公允价值的后续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不需计提减值准备。除了获得的股利收入(明确作为投资成本部分收回的股利收入除外)计入当期损益外,其他相关的利得和损失(包括汇兑损益)均应当计入其他综合收益,且后续不得转入损益。当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应当从其他综合收益中转出,计入留存收益。处置非交易性权益工具的行为应该认定为终止确认事项,其相关的利得和损失均应该直接计入留存收益,所以所得税支出应该直接计入未分配利润。但是所有者权益变更表中没有地方可以列示。
权益工具投资中的“权益工具”,是指对于工具发行方来说,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37 号——金融工具列报》(以下简称“金融工具列报准则”)中权益工具定义的工具。例如,普通股对于发行方而言,满足权益工具定义,对于投资方而言,属于权益工具投资。符合金融负债定义但是被分类为权益工具的特殊金融工具(包括可回售工具和发行方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向另一方按比例交付其净资产的金融丄具)本身并不符合权益工具的定义,因此从投资方的角度也就不符合指定为以公允市价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实物资产的条件。例如某些开放式基金,基金持有人可将基金份额回售给基金,该基金发行的基金份额并不符合权益工具的定义,只是按照金融工具列报准则符合列报为权益工具条件的可回售工具。这种情况下,投资人持有的该基金份额,不能指定为以公允市价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考虑到上述要求,非交易性权益工具基本属于居民企业的股权投资,由于持有目的是非交易性,因此这些公司的投资不应该确认递延所得税,因此处置时产生的税金将要直接计入未分配利润。无处可列示。
当然上述结论的基础都在于处置利得和损失都是直接计入未分配利润,所以导致了无法列示的问题。
好好审视这段文字“除了获得的股利收入(明确作为投资所需成本部分收回的股利收入除外)计入当期损益外,其他相关的利得和损失(包括汇兑损益)均应当计入其他综合收益,且后续不得转入损益。”如果我们认为终止确认的利得和损失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则上述报表格式将没有问题。但是这个逻辑和之前的习惯存在偏差,即当处置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时,先将所有利得和损失都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包括处置的所得税支出,增值税支出等,然后把处置的最终结果,从其他综合收益转入未分配利润,这样的话报表格式就没有问题。利润表中的其他综合收益将不光反映持有期间的公允市价变动,同时还包括处置利得和损失,所得税等。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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