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法律和法规委办局文件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瓦斯治理经验五十条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5年04月19日实施日期:2005年04月19日颁布单位: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现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瓦斯治理经验五十条〉的通知》(发改能源[2005]45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本市真实的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进一步提高对矿井瓦斯灾害的认识。各地区各单位要逐步提高矿井瓦斯灾害危害性和瓦斯治理重要性的认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瓦斯治理措施,层层落实责任制。特别要加强矿井“一通三防”工作,严格执行“以风定产”,严禁超核定能力生产。
二、进一步加强通风系统和通风设施的改造和完善。各地区各单位要对照《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法律法规,对矿井通风系统和通风设施进行全面的检查,检查通风系统是否完善合理、通风设施是否齐全有效,特别是井下的风门、挡风墙(帘)是否齐全、合理、有效,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设置了测风站,并委派专人定期测风等,对存在的问题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认真的整改。
四、进一步加大安全资金的投入。各地区各单位要切实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建[2004]119号)的有关法律法规,加强煤炭生产安全费用和煤矿维简费的提取和使用,要重点用于矿井通风系统、矿井防灭火系统、综合防尘系统和安全监控系统的改造和完善。
上一篇:财政部 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下一篇: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