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煤炭运营监督管理,规范煤炭市场,维护运营者和顾客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煤炭运营监管方法》及其它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状况,拟定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煤炭运营,是指从事原煤及其洗选加工产品的批发、零售及民用型煤的加工经销等活动。
第四条本市实施煤炭运营资历查看准则。树立煤炭运营企业,应当经过煤炭运营资历查看。
第五条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委)会同上海市开展和变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开展变革委)担任本行政区域内煤炭运营资历查看和日常的监督管理。
各区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县经委)会同区县开展计划委员会或开展变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县计委)担任煤炭运营资历初审。
第六条本市工商、质监、物价、环保、税务等有关部分按照法令、法规的有关规则,协同做好本市煤炭运营的监督和管理作业。
第七条煤炭运营企业的树立应当契合《2005年-2010年上海市煤炭运营职业开展规划》。
(四)已树立的企业,应当供给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及工商行政管理部分的《企业改变挂号请求书》;
新设企业的,应当供给工商行政管理部分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企业规章、验资陈述及工商行政管理部分的《企业树立挂号请求书》。
(七)企业自有储煤场所证明(运用权证)或租借、联营场所的合同证明(包含场所面积、储煤才能和场所设施);
(十)外省市单位在沪企业还须供给自身在当地的煤炭出产、运营资历证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第十一条各区县经委接到请求人提交的请求材料后,对材料不完全或不契合法定方式的,应在五个作业日内一次奉告请求人需求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奉告的,自收到请求材料之日起即为初审受理。
第十三条市经委接到请求人经各区县初审定见的请求材料后,对材料不完全或不契合法定方式的,应在五个作业日内一次奉告请求人需求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奉告的,自收到请求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四条市经委会同市开展变革委依法对请求人提交的材料进行查看,必要时应当到有关现场对请求材料的本质内容的真实性进行核实。经查看核实具有煤炭运营条件的,予以同意;不具有条件的,不予同意,阐明理由,奉告请求人享有依法请求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并书面通知请求人。
第十五条市经委应当自受理请求之日起二十个作业日内完结查看作业。二十个作业日内不能完结的,经市经委担任人同意,能够延伸十个作业日,并应当将延伸期限的理由奉告请求人。
第十六条市经委对准予从事煤炭运营的企业,自作出同意决议之日起十个作业日内向请求人公布、送达煤炭运营资历证。
第十七条市经委对作出的准予从事煤炭运营的查看决议,经过市经委网站向社会公告。
第十八条请求人持依法获得的煤炭运营资历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分请求挂号,收取运营范围包含煤炭运营的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煤炭运营活动。
未获得煤炭运营资历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分不予核发运营范围有“煤炭运营”的营业执照。
第十九条煤炭运营资历证的有用期为三年。期满需求连续的,应当在有用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市经委提出请求,由市经委处理连续手续。
第二十条煤炭运营企业挂号事项产生改变的,应当先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分处理改变挂号手续后,企业再到市经委处理改变手续;
煤炭运营企业歇业或撤销煤炭运营资历的,应当到市经委处理煤炭运营资历刊出手续,到所在地工商管理部分处理企业改变或许刊出挂号手续。
第二十一条煤炭运营资历证由国家开展和变革委员会一致印制,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行印制。煤炭运营资历证不得假造,不得生意、租借、转借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转让。
第二十三条煤炭运营企业从事煤炭运营,应当恪守有关法令、法规和规章的规则,确保煤炭质量,进步服务水平。
第二十四条从事煤炭运营,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则,由生意两边签定煤炭生意合同。
第二十五条煤炭生意合同签定后,生意两边有必要全面履行合同,任何一方不得私行改变或许解除合同。有特别原因需求改变或解除合同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则处理,不然应承当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需由运送企业承运的煤炭,煤炭运营企业或煤炭用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与运送企业签定煤炭运送合同。
第二十七条煤炭运送合同收效后,合同两边有必要全面履行合同。煤矿企业或煤炭运营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好发运质量合格、计量精确的煤炭;运送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好承运,并将承运的不同质量的煤炭分装、分堆;煤炭用户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好接卸煤炭。不履行合同的,应当承当违约责任。
第二十八条煤炭发运时承运、邮寄两边的交代和到站(港)后收货人对煤炭质量、数量的检验,按照国家有关规则处理。
第三十二条从事煤炭运送的车站、港口及其他运送企业不得使用其把握的运力参加煤炭运营。
第三十四条煤炭运营企业应当严格履行国家有关煤炭产品的规范和质量管理的规则。用户对煤炭产品质量有特别要求的,由生意两边在煤炭生意合同中约好。
第三十五条市经委会同市开展变革委依法对煤炭运营进行监督管理,树立对煤炭运营企业在运营过程中运营资历条件改变和依法运营状况的全面查看准则。
第三十六条市经委、市开展变革委、工商、质监、环保、税务等有关部分依法查处不合法运营活动,并在各自的责任范围内实施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市经委会同市开展变革委进行监督查看时,有权向煤炭运营企业或许煤炭用户了解有关履行煤炭法令、法规的状况,查阅有关材料,进入现场进行查看;煤炭运营企业和煤炭用户应当供给方便。
市经委和市开展变革委的作业人员进行监督查看时,应当出示证件。各区县经委会同各区相关部分帮忙市经委做好煤炭运营监督管理作业。
第三十八条未经市经委查看同意,或假造煤炭运营资历证,或以生意、租借、转借等方式获得煤炭运营资历证,私行从事煤炭运营活动的,由市经委责令中止运营,没收违法所得,能够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未获得煤炭出产许可证私行出售自己出产的煤炭产品的,由市经委责令中止运营,没收违法所得,能够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采纳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诈骗手法进行运营的,由市经委责令中止运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煤炭运营资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运营无煤炭出产许可证或无煤炭运营资历证的企业的煤炭产品的,或向无煤炭运营资历证的煤炭运营企业出售煤炭产品的,由市经委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多不得超越三万元。
第四十二条煤炭运营企业违背本细则有关规则,从事其他不合法运营的,按照有关法令、法规和规章的规则处分。
第四十三条市经委、市开展变革委作业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许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本细则发布前,根据原公布的《上海市煤炭运营监督管理方法》,现已进行的煤炭运营资历查看,持续有用。
第四十六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公布的《上海市煤炭运营监督管理方法》一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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