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为我国能源领域深化改革指明了方向。能源法治化是推进能源体系现代化建设的关键一环,能源法的规范构造应积极回应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最大限度地发挥法治在实现中国式现代化这一制度目标中的规范功能和社会作用。在能源转型的大背景下,保障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及时把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制度,实现改革和法治的双轮驱动,谱写能源法治新篇章。
统筹立改废释纂,以系统立法促进能源转型。《决定》提出,深化立法领域改革。统筹立改废释纂,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完善合宪性审查、备案审查制度,提高立法质量。中国式现代化之于能源法规范更强调法律关系的利益协调、法权的公平分配、责任的有效划分等内容,涵盖能源安全、能源公平、能源效率、绿色低碳等多重价值的实现。能源领域立法应当把握当前的立法机遇,强调能源领域公平正义现代化的实现,遵循“宪法—宪法规范—部门基本法—部门单行法”的逻辑顺序,理顺能源法规范的内在逻辑与法律表达,侧重能源法治的本土化特征与能源法治的实际的需求,构建以能源基本法为核心的能源法规范体系。
强化能源安全理念,保障能源权利。国家安全是中国式现代化行稳致远的重要基础,必须全面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实现高水平质量的发展和高水平安全良性互动。中央、国务院印发《扩大内需战略规划纲要(2022—2035年)》提出,强化能源资源安全保障。建议以“理顺能源市场运行与管理机制,构建现代能源市场体系”为目标,构建保障公民享有能源基本权利的法律规范体系。这最重要的包含三方面内容。第一,应当保障权力的运行不得损害公民关于能源使用、收益、利用的基本权利,同时保障最低限度的能源供给;第二,应维护能源开发与利用过程并防止不法侵害,保障基本权利的实现;第三,应依照国家能源禀赋与经济条件,给予公民持续的、稳定的、无差别的能源供给,引导能源的绿色低碳发展。
健全绿色发展机制,以制度协同推动绿色低碳转型。中国式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必须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积极应对气候平均状态随时间的变化。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是建设生态文明的基础性工程,我国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的实现依赖于两个方面:一是供给侧的绿色转型,应立足于我国资源禀赋,推进清洁能源“基本盘”建设,充分的利用我国可再次生产的能源资源,建设风、光、水等能源供应体系,聚焦新能源供给消纳,完善新能源消纳和调控政策措施,同时持续推进化石能源行业升级,加快规划建设新型能源体系;二是消费侧的绿色引导,推进用能方式转变发展方式与经济转型,以工业、建筑、交通等行业为重点,从产业园区供应系统再造、低碳零碳工业流程再造等方面入手,深入推动电能等清洁替代。当前,建议通过能源法规范减少能源开发与利用过程中有损ECO平衡发展的行为,推动新型能源体系与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耦合,实现能源、生态、经济等要素协调发展。
完善技术创新制度,发展新质生产力,助推产业高质量发展。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革命深入发展,我国能源发展面临新的机遇与挑战。绿色低碳发展离不开新动能的支撑,而数字科技成为创新驱动发展的先导力量。加快能源科技发展,需提升整个能源产业链的韧性,推进包括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储能、氢能、智能电网等关键技术的攻关和试点示范。同时,健全相关规则和政策,加快形成同新质生产力更相适应的生产关系,促进各类先进生产要素向发展新质生产力集聚,大幅度的提高全要素生产率。此外,还需加强绿色发展、数字化的经济、人工智能、能源、税收、金融、减灾等领域的多边合作平台建设。
还原能源商品属性,以能源市场带动能源治理。《决定》提出,推进能源、铁路、电信、水利、公用事业等行业自然垄断环节独立运营和竞争性环节市场化改革,健全监督管理体制机制。能源的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涉及主体众多,能源的商品属性使得能源治理不能仅限于政府监管的单一模式,矛盾的解决依赖于利益的协调。一方面其协调不仅限于法律规范层面,另一方面其规范离不开能源法治的发力来保障能源治理的稳定性、可预期性。建议进一步协调能源治理中市场与政府的作用,以及能源市场与消费者之间的供需关系,完善要素市场制度和规则,推动生产要素畅通流动、各类资源高效配置、市场潜力充分释放。缓解资源开发、经济发展和生态保护之间的内在张力,强调能源公益和能源私益之间的均衡,实现现代能源体系的高水平质量的发展。
作为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重要里程碑,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为我国能源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明确的信号和方向。能源领域正加速市场化进程,能源体制改革也趋向纵深发展。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为能源治理提供了良好的理论研究与法律规则建构的场域。我国能源法治化建设应当明确中国式现代化的现实需求,完善能源法规范,使其真正服务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提升,推进能源治理现代化更高效率发展。无疑,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要求多重实现规范之治、程序之治、制度之治,面临能源转型的巨大挑战,能源法治化建设定能填补实然与应然之间的鸿沟,创造能源事业新的辉煌篇章。
(王学栋系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文法学院院长、教授,中国石油大学(华东)能源治理与法律文科实验室主任;王梦科系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文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王学栋 王梦科《 中国能源报 》( 2024年08月26日 第06 版)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为我国能源领域深化改革指明了方向。能源法治化是推进能源体系现代化建设的关键一环,能源法的规范构造应积极回应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最大限度地发挥法治在实现中国式现代化这一制度目标中的规范功能和社会作用。在能源转型的大背景下,保障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及时把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制度,实现改革和法治的双轮驱动,谱写能源法治新篇章。
统筹立改废释纂,以系统立法促进能源转型。《决定》提出,深化立法领域改革。统筹立改废释纂,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完善合宪性审查、备案审查制度,提高立法质量。中国式现代化之于能源法规范更强调法律关系的利益协调、法权的公平分配、责任的有效划分等内容,涵盖能源安全、能源公平、能源效率、绿色低碳等多重价值的实现。能源领域立法应当把握当前的立法机遇,强调能源领域公平正义现代化的实现,遵循“宪法—宪法规范—部门基本法—部门单行法”的逻辑顺序,理顺能源法规范的内在逻辑与法律表达,侧重能源法治的本土化特征与能源法治的实际的需求,构建以能源基本法为核心的能源法规范体系。
强化能源安全理念,保障能源权利。国家安全是中国式现代化行稳致远的重要基础,必须全面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实现高水平质量的发展和高水平安全良性互动。中央、国务院印发《扩大内需战略规划纲要(2022—2035年)》提出,强化能源资源安全保障。建议以“理顺能源市场运行与管理机制,构建现代能源市场体系”为目标,构建保障公民享有能源基本权利的法律规范体系。这最重要的包含三方面内容。第一,应当保障权力的运行不得损害公民关于能源使用、收益、利用的基本权利,同时保障最低限度的能源供给;第二,应维护能源开发与利用过程并防止不法侵害,保障基本权利的实现;第三,应依照国家能源禀赋与经济条件,给予公民持续的、稳定的、无差别的能源供给,引导能源的绿色低碳发展。
健全绿色发展机制,以制度协同推动绿色低碳转型。中国式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必须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积极应对气候平均状态随时间的变化。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是建设生态文明的基础性工程,我国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的实现依赖于两个方面:一是供给侧的绿色转型,应立足于我国资源禀赋,推进清洁能源“基本盘”建设,充分的利用我国可再次生产的能源资源,建设风、光、水等能源供应体系,聚焦新能源供给消纳,完善新能源消纳和调控政策措施,同时持续推进化石能源行业升级,加快规划建设新型能源体系;二是消费侧的绿色引导,推进用能方式转变发展方式与经济转型,以工业、建筑、交通等行业为重点,从产业园区供应系统再造、低碳零碳工业流程再造等方面入手,深入推动电能等清洁替代。当前,建议通过能源法规范减少能源开发与利用过程中有损ECO平衡发展的行为,推动新型能源体系与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耦合,实现能源、生态、经济等要素协调发展。
完善技术创新制度,发展新质生产力,助推产业高质量发展。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革命深入发展,我国能源发展面临新的机遇与挑战。绿色低碳发展离不开新动能的支撑,而数字科技成为创新驱动发展的先导力量。加快能源科技发展,需提升整个能源产业链的韧性,推进包括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储能、氢能、智能电网等关键技术的攻关和试点示范。同时,健全相关规则和政策,加快形成同新质生产力更相适应的生产关系,促进各类先进生产要素向发展新质生产力集聚,大幅度的提高全要素生产率。此外,还需加强绿色发展、数字化的经济、人工智能、能源、税收、金融、减灾等领域的多边合作平台建设。
还原能源商品属性,以能源市场带动能源治理。《决定》提出,推进能源、铁路、电信、水利、公用事业等行业自然垄断环节独立运营和竞争性环节市场化改革,健全监督管理体制机制。能源的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涉及主体众多,能源的商品属性使得能源治理不能仅限于政府监管的单一模式,矛盾的解决依赖于利益的协调。一方面其协调不仅限于法律规范层面,另一方面其规范离不开能源法治的发力来保障能源治理的稳定性、可预期性。建议进一步协调能源治理中市场与政府的作用,以及能源市场与消费者之间的供需关系,完善要素市场制度和规则,推动生产要素畅通流动、各类资源高效配置、市场潜力充分释放。缓解资源开发、经济发展和生态保护之间的内在张力,强调能源公益和能源私益之间的均衡,实现现代能源体系的高水平质量的发展。
作为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重要里程碑,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为我国能源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明确的信号和方向。能源领域正加速市场化进程,能源体制改革也趋向纵深发展。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为能源治理提供了良好的理论研究与法律规则建构的场域。我国能源法治化建设应当明确中国式现代化的现实需求,完善能源法规范,使其真正服务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提升,推进能源治理现代化更高效率发展。无疑,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要求多重实现规范之治、程序之治、制度之治,面临能源转型的巨大挑战,能源法治化建设定能填补实然与应然之间的鸿沟,创造能源事业新的辉煌篇章。
(王学栋系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文法学院院长、教授,中国石油大学(华东)能源治理与法律文科实验室主任;王梦科系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文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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