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挖掘煤炭资源的煤矿企业,有必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则,收取煤炭出产许可证。
第三条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分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煤炭工业主管部分,担任煤炭出产许可证的颁布处理作业。
第四条国有煤矿企业、外商投资煤矿企业获得煤炭出产许可证,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三)矿井提高、运送、通风、排水、供电等出产体系契合国家规则的煤矿安全规程,并完善牢靠,经依法查验合格;
(五)瓦斯查验工、采煤机司机等特种作业人员持有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担任处理煤炭工业的部分按照国家有关规则颁布的操作资格证书;
第五条国有煤矿企业、外商投资煤矿企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获得煤炭出产许可证,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五)瓦斯查验工、采煤机司机等特种作业人员,持有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担任处理煤炭工业的部分按照国家有关规则颁布的操作资格证书;
第六条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分担任下列煤矿企业的煤炭出产许可证颁布处理作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煤炭工业主管部分担任前款规则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的煤炭出产许可证颁布处理作业。
第七条煤矿企业应当以矿(井)为单位,请求收取煤炭出产许可证。
的规则,在煤矿(井)建成投产前向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分或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煤炭工业主管部分(以下总称煤炭出产许可证的颁布处理机关)提交请求书和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则的有关文件、资料。
煤炭出产许可证的颁布处理机关自收到煤矿企业提交的请求书和有关文件、资料之日起60日内,应当完结查看核实作业。经查看合格的,应当颁布煤炭出产许可证;经查看不合格的,不予颁布煤炭出产许可证,可是应当书面通知煤矿企业,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煤炭出产许可证由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分一致印制,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行印制。
第十条煤炭出产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与煤矿企业的出产服务年限相同。期满需求延期的,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煤炭出产许可证的颁布处理机关请求处理延期手续。
第十一条获得煤炭出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应当向煤炭出产许可证的颁布处理机关交纳许可证工本费。详细收费规范由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分会同国务院财务主管部分和物价行政主管部分规则。
第十二条煤炭出产许可证的颁布处理机关,应当加强对煤炭出产许可证的监督处理,并实施年检准则。
第十三条煤炭出产许可证的颁布处理机关,应当树立、健全煤炭出产许可证的档案处理准则。
第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煤炭工业主管部分向煤矿企业颁布煤炭出产许可证后,应当及时向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分报送存案资料。
第十五条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分发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煤炭工业主管部分颁布煤炭出产许可证不适当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或许撤消。
第十六条违背本办法规则,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由煤炭出产许可证的颁布处理机关或许其授权的县级人民政府担任处理煤炭工业的部分,根据详细情况,别离给予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中止出产或许撤消煤炭出产许可证:
(三)投入出产的煤矿企业,经查看不契合获得煤炭出产许可证的条件,又不按照煤炭工业主管部分的要求进行整理改善或许经整理改善后仍不契合条件的;
第十七条煤炭工业主管部分违背本办法规则,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职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则获得的罚没收入,悉数上缴国库。
第十九条本办法发布实施前现已投入出产的煤矿企业,应当自本办法发布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请求补办煤炭出产许可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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