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财政部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和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新金融工具准则(保险公司除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企业根据管理金融实物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实物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对承兑汇票进行分类,具体分类如下:金融工具分类 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实物资产 以公允市价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实物资产 以公允市价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实物资产会计科目 应收票据 应收款项融资 交易性金融实物资产适用情形 ①企业一贯将票据持有至到期托收,不存在贴现及背书转让的情况②企业依据情况选择部分承兑汇票用于背书、贴现,且由信用等级不高的银行承兑的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企业依据情况选择部分承兑汇票用于背书、贴现,且由信用等级较高的银行承兑的汇票 企业有非常充分的证据能够说明,在日常经营活动中,持有票据的目的均为用于背书贴现等转让行为注:参考科创板IPO的窗口指导,6家大型商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交通银行)和9家上市股份制商业银行(招商银行、浦发银行、中信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平安银行、兴业银行、浙商银行)为信用等级高的银行。其他商业银行为等级不高的商业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因此,无论是银行承兑汇票还是商业承兑汇票,票据贴现或背书后,其所有权相关的信用风险及延期付款风险并没有转移给银行或被背书人。根据信用风险及延期付款风险的大小,可将应收票据分为两类:一类是由信用等级较高的银行承兑的汇票,其信用风险和延期付款风险很小,相关的主要风险是利率风险,由此能够判断与票据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票据贴现可以终止金融实物资产的确认;另一类是由信用等级不高的银行承兑的汇票或由企业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此类票据的主要风险为信用风险和延期付款风险,与之相关的信用风险和延期付款风险仍没有转移,票据贴现不应终止金融实物资产的确认。企业依据情况选择部分承兑汇票用于背书、贴现,且由信用等级不高的银行承兑的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由于信用等级不高,应收票据存在重大回收风险,尚有未来可能被后手贴现方追索的承兑汇票,在背书环节不予终止确认,仍在“应收票据”科目做核算。此时贴现取得的资金确认为一项金融负债即短期借款,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按摊余成本对银行借贷进行后续计量,贴现息应在贴现日至票据到期日之间分摊确认利息费用:①收到票据时:借:应收票据 贷:主要经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②贴现时:借:银行存款短期借款——利息调整 贷:短期借款——成本③在票据贴现日至到期日之间确认实际利息并摊销利息调整金额借:财务费用 贷:短期借款——利息调整④到期后:借:短期借款——成本 贷:应收票据企业依据情况选择部分承兑汇票用于背书、贴现,且由信用等级较高的银行承兑的汇票,该类票据通过现金流量测试,企业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又以出售该金融实物资产为目标,属于以公允市价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实物资产,计入“应收款项融资”。承兑汇票终止确认时,贴现息即贴现金额和票面金额的差额,应在票据终止确认时立即确认投资收益,而不是在贴现日至票据到期之间摊销:①收到票据时:借:应收款项融资——成本 贷:主要经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②承兑汇票公允市价变低时:借 :其他综合收益——公允市价变动贷 :应收款项融资——公允市价变动同时,借 :信用减值损失贷 :其他综合收益——信用减值准备③票据贴现时:借:银行存款投资收益应收款项融资——公允市价变动 贷:应收款项融资-成本同时,借 :投资收益其他综合收益——信用减值准备贷 :其他综合收益——公允市价变动与之相类似的文章新金融工具准则下应收票据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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